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担任地质勘查资质的批阅颁布和监督管理作业。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担任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作业。
归纳地质勘查资质包含区域地质查询资质,海洋地质查询资质,石油天然气矿藏勘查资质,液体矿藏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藏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藏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查询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查询资质、遥感地质查询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试验测验资质。
第五条区域地质查询资质、海洋地质查询资质、石油天然气矿藏勘查资质、气体矿藏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查询资质、遥感地质查询资质和地质试验测验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法令规则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告发。
经审查契合条件的,批阅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作业日。公示期满无贰言的,予以同意,并在10个作业日内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贰言的,应当在10个作业日内告诉请求单位提交相关阐明资料。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居处或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改变挂号或许事业单位改变挂号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到原批阅机关处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改变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兼并、分立或许其他原因改变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则的资质类别或许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从头请求资质。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因闭幕或许其他原因停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到原批阅机关处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刊出手续。逾期不处理的,批阅机关予以刊出。
获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能够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规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则。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持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批阅机关提出连续请求。
批阅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逾期未做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看,能够查阅或许要求地质勘查单位供给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监督查看人员进行监督查看,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查看单位保存技术隐秘和事务隐秘,并对监督查看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状况做出记载,由监督查看人员和被查看单位的有关担任人签字承认。被查看单位的有关担任人回绝签字的,监督查看人员应当将有关状况记载在案。
第二十条批阅机关应当树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载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阅历、作业成绩、作业诺言、查看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状况。
第二十一条批阅机关在监督查看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契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则的资质类别或许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期限整改。
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丢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规模内布告,布告期不少于30日。布告期满后,方可到原批阅机关处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逾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则的资质类别或许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伪地质勘查陈述。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单位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许逾越法定职权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对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单位不予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许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请求过程中隐秘真实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的,批阅机关不予受理或许不予颁布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正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批阅机关予以撤消,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私行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许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连续手续,持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居处或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处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改变手续的,由原批阅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许撤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批阅机关撤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承受监督查看时,不照实供给有关资料,或许回绝、阻止监督查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批阅机关暂扣或许撤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许经整改仍不契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则的资质类别或许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批阅机关暂扣或许撤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假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许由原批阅机关撤消假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被依法撤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撤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头请求地质勘查资质。
第三十四条本法令施行前,现已依法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作业日前,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从头请求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处理的,不得持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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